离婚事宜能否得以实现,或是当事人是否希望离婚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特定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至于选取何种离婚途径,以及是否存在能够判定离婚成立的情况等内容则需考察。
在离婚方面,我们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第一种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进行离婚,即男女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此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而第二种方式则是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来达到离婚目的,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其中一方坚决反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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