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
2、向付款人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3、声明作废。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
4、提起诉讼。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律师补充: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票面金额;(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三)申请的理由、事实;(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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