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
时间:2023-06-06 16:00:15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概念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合法占有。

分为票据灭失、票据遗失。

票据灭失,又称票据的绝对丧失,是票据本身不存在。

票据遗失,又称票据相对丧失,是票据丢失、被盗而失去合法占有。

2、挂失止付

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它是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之前的应急补救措施。

注意事项:

①、失票人(票据权利人)有权通知停止付款,银行对非票据权利人的通知不应受理;

②、挂失止付应当及时,在票据权利人挂失前银行已经支付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③、挂失止付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情况紧急无法采用书面形式时,票据权利人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止付,并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银行应当慎重对待之,以防挂失止付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

④、银行应当要求票据权利人在挂失止付时能证明其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了解票据丧失的经过、丧失票据的类别、帐号、号码、金额、票据付款到期日、失票人的自然状况及证明文件;

⑤、丧失的票据应当是有效票据,如没有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和支票均为无效,不得申请挂失止付,被司法机关扣押、没收或者判归他人的票据,原票据权利人也不得申请挂失止付;

⑥、银行在应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及时审查挂失票据的基本情况,如票据是否到期、是否已为他人冒领、出票人帐上是否有足额的资金等,并立即止付;

⑦、尽管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失票人没有尽上述义务,挂失止付是否仍然有效,票据法及其他法律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只有《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因此,银行应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一段时间内维持挂失止付的效力;即使合法的持票人主张权利(如票据灭失),银行仍应保持止付状态,除非挂失止付通知已失效或挂失止付通知虽未失效而申请人书面同意。[支付结算办法第50条: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不再承担责任。]

⑧、银行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应再接收挂失止付。

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⑩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

3、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最后持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作出是否丧失、是否有效判决的程序。

特征:

①、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独立的民事审判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属于特别程序;

②、公示催告程序是基于失票人的申请而启动;

③、公示催告程序中无明确被告、没有民事权益之争;

④、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认定的是丧失票据的事实;

⑤、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判决是宣告丧失票据无效;

⑥、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

申请条件:

①、公示催告申请人是最后持票人;

②、丧失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④、必须有一定的依据;

⑤、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支付结算办法》第50条:

票据支付地:银行汇票的付款地——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所在地;

银行本票的付款地——出票人所在地;

商业汇票的付款地——承兑人所在地;

支票的付款地——付款人所在地。

程序:

①、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驳回。

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银行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通知中所要求的款项,否则,将会承担妨碍民事诉讼的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告知申报的期限和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不应少于60日。

④、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该期间申报权利的或该期限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若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报。

⑤、法院判决

没有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法院作出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注意:

①、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作出。

②、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生效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4、提起民事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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