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没有规定存在事实婚姻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存在事实婚姻的,该条规定,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均满足登记结婚条件的,即可按事实婚姻处理。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如何偿还丈夫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后,如果男方的债务是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由男方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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