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改变对中国进口石油管的反倾销审查最终决定更改,并且宣布由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决定(ITC),发布对所述产品的反倾销税令。
美国商务部在4月19日发布了最终结果,声明38家公司包括天津钢管公司必须分别付29.94%的税率,而其他应诉方和余下的生产商需要收费99.14%。
在应诉方和天津钢管公司提交了错误指控之后,天津钢管公司的倾销幅度必须由美国商务部进一步审查。商务部称38家公司,包括天津钢管公司必须付32.07%的税率,而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生产商付99.14%。
在2010年5月14日,国际贸易中心通知商务部,肯定裁决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为采用反倾销税开辟了道路。
在1月18日,商务部也发布了对中国的石油管反补贴税调查的最终补充决定,把最终的对中国生产的石油管的反补贴税(CVD)设为10.36%-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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