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公司的性权利因公司本身的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是诉权根据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依据是二元性的,即一方面,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源于股东作为股东即投资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的权利来自股东作为公司代表的地位。而且提起直接诉讼的依据只有一元性,即直接诉讼的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东的地位,即出资人。三是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讼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四是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权属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胜诉的利益也应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原告股东。
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或董事的侵害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理论上,只有公司才是唯一拥有合法诉权的当事人,因此,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因此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大陆法系一般把这种特殊的诉讼视为代表诉讼)。
通常情况下,享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会出现两种后果,其一是直接侵害了少数股股东的权益;其二是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权益。前一种,各国一般都规定允许单个或少数股股东提起直接诉讼。而后一种,公司的机关应当及时行使公司的诉权,但由于公司的机关为大股东所控制,必然造成公司诉权行使之懈怠,为保护公司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而间接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规定派生诉讼的权利十分必要。我国公司法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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