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窃;(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抢劫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毒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抢劫一次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在家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额起点的;抢劫重伤致伤残的;冒充军人、警察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物资的。但依法必须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事实的基础上,增加对抢劫罪的处罚起点、处罚数额和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数额:
(1)每增加一次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次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一次重伤,可增加一至两年的刑期;
(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5)每增加一级抢劫,可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6)每增加一级伤残,可加刑两个月;每增加一级伤残,可加刑1000元;每增加一级抢劫,可加刑10000元。有本罪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可以提高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抢劫;
(2)逃逸犯罪。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20%以下;(1)指使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2)因生活、学习、治疗需要抢劫的。(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藏匿赃物、拒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使用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砸枪”致人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抢夺公私财物的,除责令退还或者赔偿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在家抢劫;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⑤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⑥冒充军警抢劫;
⑦持枪抢劫;
Ⅷ抢劫军用物资或者紧急情况,救济和救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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