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来宾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4、销售的草种应确保种子质量,并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来宾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农林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在承诺期内,由农林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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