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
2000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伙同同案被告人黄某、杨某,先后9次将10名在校女中学生挟持或者骗至谢某家中或他人家中,采用殴打、威胁或诱骗等手段进行奸淫。其中谢某奸淫了幼女郭某、熊某、曾某、涂某,强奸了吴某、卢某。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对被告人谢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使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奸淫少女及幼女多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7条、第56条第一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经取消,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被强奸罪所包含,即对于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错误的。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们暂且搁置不论。对于本案的刑罚问题,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判处了2个无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根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但是,在刑法学界,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如何进行并罚的问题,仍有一定的争议。
三、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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