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的认定
时间:2023-08-08 22:52:27 1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属于动态、即时的价格反映,因股份价值受公司业绩、经营状态等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化,在认定中尤其注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价值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不存在市场价格。实践中,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则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实际。

2.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即先计算出转让股份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然后由有权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用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得出公司净资产,再用公司净资产乘以转让股份所占比例计算出股权价格。这种方法理论上较为科学,但是计算起来不仅复杂,而且数额不易确定,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3.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负债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审计、评估是在一定的前提下得出的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况且根据不同前提假设,得出的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差别。

4.通过拍卖、变卖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拍卖、变卖中转让方和收入方无法进行更多的直接沟通,不利于他们之间的磋商和意思表达。况且,拍卖、变卖时也存在信息获得不充分的可能,使得价格未能真正被发现。

若采用单一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方法,或繁或偏。因而,司法实践中,应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并以行贿、受贿双方约定的股价作为补充和参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价值的认定。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一般采取股票的形式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刑法上,关于股票价值认定存在四种计算方法:

1.实际价格。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这里的实际价格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价和场外交易价。

2.交易价额。2001年8月7日至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干股,不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其受贿数额为收受股票时的市场交易价额,即受贿行为时的即时价格。

3.平均价格。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由于股票不同于一般财物,其价格总是处于不断地波动状态,有即时行情、当日最高价、最低价、成交价、收盘价等,不易确定其价值。相对而言,平均价格较为稳定,容易确定价值。笔者认为,若单纯以平均价格来计算犯罪数额,可能导致犯罪数额认定误差,影响正确定罪量刑。如果根据交易成交资料确定其具体成交价格,则不应按平均价格计算,而应以即时价格予以认定。

4.区分价格。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干股,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为收受股票时的市场交易价额;收受时,股票没有上市的,应以上市时的股票交易价格计算;案发时没有上市的,应按照股票的实际价格计算。这里的实际价格特指认购价。

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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