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前提是要求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能够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是该生没能按时或者相应证书,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毕业证被公司遗失该如何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本案表现为毕业证本身的灭失。由于A公司的过错致毕业证遗失,现无法补办,依法A公司理应承担办理毕业证明并负担所需费用的责任。
2、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确定了间接损失应予赔偿的规则。
对于李某落聘的损失如何界定。首先,它是李某利用毕业证求职产生的可得利益的减损。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客观存在的。若李某将毕业证放在一边未加利用,则不产生可得利益,也无所谓损失。其次,这种可得利益应仅限于没有毕业证这一不利因素直接影响所及范围内。一旦该不利因素消除,则不能再认为有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对具有人格因素的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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