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传给他人是什么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故意传染给他人的,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依据犯罪情节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有什么要求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才立案:
1.因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违规,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引发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2.致使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3.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的;
4.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5.存在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要件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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