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首先是看不满意的商品是否有质量等原因进行退货申请,这里要求退货商品必须完好无损。7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是从签收货物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如下:
1.买到商品后对商品不满意的;
2.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费用一并归卖方支付运费;
3.退货时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如衣服吊牌等;
4.非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退货运费由买家支付。
二、7天无理由退货从哪天开始算
7天无理由退货的计算时间是在签收货物(以物流签收单时间为准)后7天内(如有准确签收时间的,以该签收时间后的168小时为7天;如签收时间仅有日期的,以该日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三、无理由退货的运费原则上由谁承担
无理由退货的运费原则上一般由买家承担,因为退货并不是因为商家商品的质量等原因。但是如果是因为商品质量等问题,而导致卖家退货的,那么则由卖家承担运费。所以需要看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n(一)消费者定作的;\n(二)鲜活易腐的;\n(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n(四)交付的报纸、期刊。\n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n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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