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这是省政府颁发的文件中,首次明确将城市危房、建制镇纳入棚改范围。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
山东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房屋的置换补偿有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房屋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面积认定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个会按照一定比例置换面积。
三、资金和土地支持
山东省各市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市、县级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各级政府要应保尽保。
四、其他优惠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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