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伙合同被修改是否影响其定性
民法典合伙合同被修改是影响其定性。合伙合同被改,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修改的,修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单方私自修改的,对其他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二、合伙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三、合伙合同书如何写
合伙合同书应当写明: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4.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5.合伙事务、入伙与退伙及争议解决办法;
6.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7.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n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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