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目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相关部门
1.外资委员会
外资委员会最初成立于1975年,是依据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ExectiveOrder11858)设立的,主要负责监控和评估外国投资对美国的影响。1988年法颁布之后,美国总统再次发布行政令(ExectiveOrder12661),决定由其对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项目进行审查。2007年法中对于外资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列明了九个部门,具体包括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劳动部,国家情报局。2007年法还规定,总统可以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相应的部门参加到外资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中。在明确列明的九个部门有两个较为特殊,即劳动部和国家情报局特别代表,他们是依职权加入外资委员会工作中,不具有投票权.在外资委员会中由财政部长任主席,秘书处也设在财政部。
外资委员会的成员部门是美国政府根据国内外具体情况的变化逐步增加的。例如2003年,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加入了外资委员会。依据2007年法,外资委员会又增加了能源部、劳动部。委员会的宗旨在于通过审核保护国家安全,同时维护开放的投资政策、维持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以及使美国本国投资者在海外不会受到报复性歧视对待。
2007年法在外资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方式中还有两项创新。第一,是创立了领导部门(Leadagency)的制度,财政部长对于每一个案件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外资委员会组成部门中指定某一部门首长作为领导部门(leadagency),对具体案件的缓和协议的谈判、调整、监督和执行负责;给外资委员会提交阶段性报告;给国家情报部门领导、司法部长和与具体案件有实际关系的部门领导报告
第二个创新就是明确了国家情报部门在外资委员会中的作用。国家情报部门应当在有关人员提交了书面通知之后20天内提交其调查报告,他们也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提前开始调查。国家情报部门也对外资委员会的情报收集、分析进行协助。国家情报部门在委员会中并不具有投票权,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2.总统
根据2007年法,总统的作用主要有三个。第一是决定权。只有总统才有权阻止一个外资并购项目,外资委员会只有建议总统阻止某项外资并购的权利。早在1988年法中就授权美国总统可以中止或禁止任何被认定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经济)的外国收购\并购或接管美国公司的行为,但应有可信的证据表明,外国实体的控制可能导致其采取威胁美国家安全的行动,且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theInternationalEmergencyEconomicPowersAct)以外的其它法律规定无法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授权。2007年法基本保留了原规定。
总统的第二个权力就是宣布权,总统在收到外资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在15天内做出最终决定,并宣布。总统的第三个权力就是执行权,在宣布决定后总统可以直接命令司法部长寻求适当的方式执行总统的决定
至今总统只阻止了一起外资并购,而这个案件就是1990年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该公司主要生产民用飞机部件,极少涉及军事用途)收购美国玛姆科公司的项目
3.国会
增加国会对外资委员会的监督力度是2007年法的一大特点。为确保国会的监督作用,该法主要规定了两个制度,第一个是国会的证明制度(CertificationofCongress),即外资委员会完成了审查(Review)程序后外资委员主席和领导部门首长应向国会成员进行书面通知。在完成了调查(Investigation)程序后外资委员会主席和领导部门首长应尽快向国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调查结果,除非该调查结果应提交总统裁决。[9]第二个是年报制度,2007年法规定外资会员主席在每年7月31日前应向众议院、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提交年报,对过去12个月的外资委员会工作情况向国会报告,2007年法还对年报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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