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
(1)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2)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3)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4)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二)国内
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和先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同一人”包括申请人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
(2)本国优先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3)同外国优先权一样,本国优先权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也可以要求部分优先权。
(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在要求多项本国优先权时,平行将几项合于一案要求本国优先权可以;垂直互为基础要求国内优先权则不行。
一、专利优先权日是什么意思
优先权日就是开始申请了专利后,在优先权内,再次申请时,现有技术就是优先权日以前的文件,因为,在开始申请专利之后到再次申请之间这段时间内,不排除会出现与专利一样的发明。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二、专利优先权日的规定
(一)国外
1、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2、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3、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4、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二)国内
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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