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护,是指对专利申请的一种非正式的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是一项发明专利从提出请求、到公开、再到授权要经过很长时间,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公布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也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因此,这个时候专利临时保护就应运而生了。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申请人虽尚未获得专利权,但可以享受临时保护。如有人使用其申请专利的发明,申请人有权要求取得报酬,或保留在被授予专利权后补收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律师补充:
中国发明公开后的临时保护只适用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并非专利权人;因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为通过初步审查后获得专利权再公开,因此,不存在临时保护。
在临时保护期内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力度不宜过强,故发明专利申请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仅享有“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的权利,并且此时实施人所负有的支付义务不具有强制性。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最终因某种缘由未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人便丧失了使用费给付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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