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资(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转让前公司的章程;
3.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
4.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
6.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3.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章)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如转让方或承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证明;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5.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价格转让的文件;
6.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式六份;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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