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时间:2023-02-25 11:50:49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危险犯,是行为犯。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刑法条文的第二款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发生竞合时的定罪原则。与危险驾驶罪发生竞合的犯罪有多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个。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关于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因素是任何犯罪的出发点和前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同时又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关于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实际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醉酒一般被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都需要对其酒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多数将被认定为故意。对于追逐竞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该是追逐并企图超过其他车辆,而不能是单纯以追求刺激为目的的飙车。

关于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

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体而言,关于本罪的客观特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第二,就醉驾而言,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达到醉酒的标准。第三,就追逐竞驶而言,行为人必须驾驶机动车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同时成立本罪还需要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关于犯罪客体

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危害行为的实施,侵害到特定的法益,此即我国刑法学所称之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即侵害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安全,涵盖了道路上和周边的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之法益,也由此表现出本罪的特定危害性与危险性。道路交通安全是本罪之客体所在,因此,根本不侵害、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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