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双方决定共同购置房产,而其中一位未能亲自出席相关手续办理,则该位当事人可向另一半提交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授权委托书。这份委托书的具体内容便是授权未亲身出席的那位共有人代表自己签署购房协议。如此一来,在场的那位共有人便可凭借这份授权书,代替未能到场的另一半在购房协议上签字,且其所签之字的法律效力与亲自到场签字并无二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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