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有义务提出相应的证据,表明受害者主观上有错误,以确保其主张得到支持。肇事者的过失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赔偿责任的范围。2、推定错误责任原则推定错误责任原则是指行为者造成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误,就必须推定错误,承担侵权责任。推定错误责任,以错误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独立的责任原则,而是错误责任原则的特殊方法。对于这种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在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2002年4月1日生效)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过失负有举证责任。这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是错误推定责任,但医疗机构证明没有医疗错误,可以免除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规定不是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没有倒置,依然有损害的一方证明。3、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者的主观过失为责任要件的责任标准,即行为者的主观过失,行为者的行为和管理者的行为和物品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没有错误的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我国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侵犯职务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造成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错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没有错误的责任原则时,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命令加害者适当补偿受害者的财产损害,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责任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纠纷处理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美国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在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有学者主张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采用无过错原则,并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
(一)医疗纠纷责任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为采供血机构或者临床用血机构存在过错或是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判令巨额赔偿。
所以,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和赔偿需要通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来认定,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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