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因人为因素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环保管控措施怎么处
不落实环保管控措施处理如下:
1、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怎么处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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