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收购房款不入账,通过假借款形式计入应付账款,隐瞒销售收入。
二、房地产项目清算存在多结转成本及超标准列支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或者通过其关联企业设立的应收账款或内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不在账本上体现为销售收入。
四、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账上冲减开发成本,而不作收入处理。
五、向关联企业出售不动产,不按常规计价,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账,作未到账处理,个别企业年末未入账数达到上百万甚至千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未按规定贴花,签订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十一、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如房地产企业向住户收取的代收管线费等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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