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消费者范某某庆贺搬新房燃放烟花爆竹时被炸断左手小拇指,被炸后发现爆炸的鞭炮已过保质期,消费者立即向销售烟花爆竹商店联系,业主唐庆连让消费者先去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00余元。但消费者的小拇指已短了一节,虽然未达伤残等级,但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为此,多次找经销店解决未果,2013年5月7日,向兰溪市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经调查,兰溪市庆连副食品商店的烟花爆竹从该市日用杂品公司购进,进货渠道正规,事发时产品已售完;同时,从消费者口述得知其用手拿着燃放,燃放时不规范,但鞭炮在点燃瞬间即炸,产品有缺陷。经工作人员做工作,2013年5月8日召集批发商、销售商、消费者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批发商兰溪市日用杂品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17000元。
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磊点评:原《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在燃放鞭炮时,用手拿着点燃虽有不当,但点燃瞬间即炸,属于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提未:逢年过节,婚嫁喜事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人,火灾事件经常发生,为了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避免火灾频发,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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