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所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
时间:2023-07-06 15:03:56 4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4)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5)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技术的检视

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源自于医院获得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基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物价局2014年4月1日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那么,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呢?这就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关于公立医院可以对患者就诊车辆收取停车费这一规定,特别是官方对收取患者停车费的解释进行宪法检视。

(一)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所谓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指为了追求特定的目的,立法或者行政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必须证明限制基准具有事理上的必然性、实质性和正当性的关联性,从而防止肆意。是否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一般先分析事务的本质,然后判断联系的正当性。下面,我们来检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条款是否符合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第一步分析事务的本质。从《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三项的规定来看,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实施收费的目的是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也就是说,为了随时保证医院就诊的必要通道始终保持畅通,政府通过价格杠杆,以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方式减少车流量、督促患者及时将车辆开离医院停车场。这是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根本原因。

第二步分析措施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收取患者停车费这一措施与上述目的是否具有本质上的联结呢?如果二者具有合理的联结性,则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否则就应当认定该规范性文件违宪。

医院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应当在一些重要的通道禁止车辆停放的办法解决,事实上,如果医院收取停车费就容许车辆在必经的通道停车,同样无法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收费行为。

这样看来,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与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患者车辆的顺利通行没有本质上的关联,不能通过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检测,应当认定批准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原则

(二)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平等保护原则

在道德中,平等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当被同样对待,不同的事物应当根据其不同的比例给予不同的待遇。这就是平等原则。在检视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的时候,通常采用目的-手段分析法,具体的思路是:一是分析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关系的类型;二是根据因果关系的类型,判断系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

第一步确定因果关系类型: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来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系控制公立医院停车场的车流量,保障就诊车辆、急救车辆能够通行;从手段来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批准公立医院对进入医院停车场车辆收取停车费的价格杠杆进行调控。应该说,价格调控会有一定的作用,这是价格杠杆的固有属性决定的,至少会减少无关车辆轻易驶入医院停车场,但是,对于患者而言,停车收费并不能减少患者停车的欲求,价格杠杆对于患者而言是失灵的。因此,可以说,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第二步选定审查标准:适用合理性审查标准。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问题的目的与手段存在交叉关系,且这一问题属于经济、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宜采取合理性审查标准进行检视。公立医院是政府基于人民健康权利保障而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到医院就诊是患者基于身体出现疾病才到医院就诊,这是患者不得已而为的选择,当社会成员患病的时候,他(她)毫无选择,必须到医院就诊,这种就诊权利应当得到政府的平等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家车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必要交通工具,但是对于前往医院的车辆实行收费停车,无疑是让有钱人可以随便在医院停车,就算不是到医院看病,只要付得起停车费就可以停车无限制,而对于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患者哪怕是就诊也无法停车,使得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得不到充分体现,盈利性彰显无遗。

政府通过价格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无可厚非,但是价格杠杆主要应用于市场经济领域,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医疗就诊权方面简单地实行价格杠杆调节是不合理的,特别是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对于承担重要社会保障职能的领域简单地适用价格杠杆调整是不合适的。因此,对就诊车辆实行收费的规范性文件涉嫌违反宪法原则。

(三)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是否符合核心内容保护原则

所谓核心利益保障,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立法者有权对之加以限制与形溯,但是补的伤及基本权利的核心。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核心内容保护原则需要从两步进行分析,第一步界定法律措施的类型,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原则进行检视。

第一步是界定法律措施的类型。在核心内容保护原则的检视中,法律措施类型分为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形成基本权利的措施两种。很明显,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患者到医院就诊交纳停车费属于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措施,而不是形成基本权利的法律措施。

第二步就是选择合适的审查原则。对于限制权利的消极措施一般适用残余理论进行检视。所谓残余理论就是指禁止国家将权利主体视为客体,而致使基本权利范围被缩减到豪无空间可言。

从实践来看,收取患者停车费的医院一般是就诊量很大的三级医院,既然如此,每一个患者到医院就诊从挂号排队、门诊排队、缴费排队、各项检查排队、等待检查结果、门诊医生查看检查报告并作出诊断、缴费拿药、打针等一系列过程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平均每个程序等待30分钟,整个过程至少需要4个小时,如果检查的项目比较多的话,扣除中午休息时间医生不上班,则患者需要在医院呆一天的时间。

而湖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某些公立医院对于患者在医院停车超过半小时或者2个小时就收取停车费实际上导致患者在医院就诊免费停车的原则性规定形同虚设,第十七条的规定事实上将第十五条的规定废止,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就诊免费停车的规定基本上毫无意义,导致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此名存实亡。相比较而言,安徽省合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患者在就诊当天可以免费停车尚可经得起核心内容保护原则的检视。

(原标题:公立医院收取患者停车费的宪法检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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