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了收养关系,概括地说,即是通过特定程序来消除拟制父母子女之间所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将带来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在此情况下,自然血统上的亲子关系得以恢复。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重新建立。
(三)关于解除收养后的财物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对于已达成年人阶段的养子或养女,他们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原先抚养过自己的养父母如若出现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他们有责任支付养父母的生活费用。
2、对于那些因为扶助成年而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养父母方遭受虐待、抛弃等行为的,其有权主张向子女提出补偿在收养期间所付出的生活开销以及教育费用。
反之,如果伤老夫妇提出了解除收养的要求,那么养父母方也同样可请求生父或生母给予一定的补偿,以补偿在收养期间所消耗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当然,前提是养父母双方向子女实施了虐待或抛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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