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
2、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所设立人意见);
3、清算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公告证明;
6、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7、银行帐户注销证明;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9、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
二、嘉兴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三、嘉兴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全文5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