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独立的住所,并符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律师个人住所应当与律师事务所住所相分离。
2、个人住宅原则上不得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因服务基层群众需要,确需将个人住宅作为律师事务所住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同意。
3、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同意证明应当作为律师事务所设立或者住所变更的申报材料提交司法行政机关。
4、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在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5、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限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二、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加入)呈报表;
2、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办理机关:嘉兴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573-83850580
办理地址:嘉兴市中山东路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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