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证明材料、提取额度、提取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凭证;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2、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和缴款凭证;
4、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二)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三)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证明,首次提取的还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七)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村户籍证明或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八)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应提供民政、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九)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案、医保费用结算单或1年内的治疗费用发票。
(十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十二)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应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1年内缴费单据或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提取额度有规定
1、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贷款担保方式,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冲抵贷款。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3、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4、符合其他非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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