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听证送达是可以委托的。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二、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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