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手续的,有4个步骤。分别是:1、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手续的,可以让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人员清算;2、然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进行公告;3、再由债权人申报债权,由清算组人员依法清偿债务;4、最后编制清算报告,十五天内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设立)[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back]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back]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back]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手续:(设立)[back]
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变更)[back]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三)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四)投资人变更: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五)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注销)[back]
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设立)[back]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back]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back]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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