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的本质是借款行为,离犯罪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但是如果借钱不还就会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超过36%
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不超过36%的利息,无权要求贷款人返还,如果偿还利息高于36%的,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追回。
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要督促网贷机构按照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退出时间表。要督促网贷机构按期完成业务整改,主动下线校园网贷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发布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暂停其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不超过36%的利息,无权要求贷款人返还,如果偿还利息高于36%的,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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