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时间:2023-02-17 09:11:33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

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一、婚后贷款买的房子怎么分割

目前我国法律对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并无明确规定,对于产权证没有下发的按揭房屋,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在判决书中只将使用权进行分割,待产权证下来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起诉。由于有些当事人对使用权、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认为房子自己住着,就是自己的了,甚至还心甘情愿的付给对方一部分“房屋折价款”,辛辛苦苦自己偿还几年贷款,房产证下来后,对方却又一次将自己告上法庭,面对着以前分割使用权的判决,有理说不清。

对于按揭房,有人认为买房人取得的是全部所有权,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但法院考虑到,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一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因此,一般不主张这种观点。

一般来说,当事人离婚分房子,目的在于分割房屋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分割使用权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才出现的权宜之计。如果房屋系婚后购买,但产权证未下发,在判决时可以分割使用权,但应注明产权证下发后所有权应归目前使用的一方所有,或者着重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然而,这在实践中似乎还没有先例。

有些房屋虽然还有贷款未还清,但产权证已经下发。但是由于房屋仍在抵押还款中,按现行市价分割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产权证已经下发,要分割房屋价值,可将按揭贷款的房屋价值分为三部分:

1、首付款。这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将这笔款项的一半补给对方。

2、已付贷款。该部分贷款系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离婚后,得房一方应将已还贷款的一半补给对方。

3、未还贷款。离婚后,得房者应自行负担这部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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