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十五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十五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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