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原区域妥善安置的原则。
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时,原则上应按原面积妥善安置,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生活水平和生产经营收入,又保证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以就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过渡期等进行协商。(二)鼓励人们向城市边缘和人口稀少地区迁移的原则。
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为了减轻城市中心区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和住房的压力,应鼓励被拆迁户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向人口稀少的发展中城市边缘区迁移从较好的位置到较差的位置。凡是按照鼓励原则迁入城市边缘区的被拆迁户,以及从好地段迁入差地段的被拆迁户,都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示鼓励。(3)等价交换原理。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遵循平等交换的原则,无论是产权交换方式还是价格补偿方式。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时,一方面应当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房屋或者房屋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人无权通过拆迁要求增加房屋面积,双方应本着平等交换的原则协商解决安置问题。(4)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时,应当先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然后再拆除房屋。即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也必须先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以保证被拆迁人不会因为房屋先被拆迁而无处居住,从而保障被拆迁人的安全,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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