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即:需要在票据上进行“质押”背书。只有体现在票据载体上注明“质押”字样的背书,才属于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需要注意两项内容:
1、注明“质押”字样;
2、票据质押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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