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不能犯又叫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对犯罪未遂而划分的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因为犯罪入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得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我国的刑法的理论把不能犯未遂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工具不能犯未遂指的是犯罪人由于认识的错误而使用了按照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导致了犯罪未遂。
《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状态犯吗?
《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状态犯,所谓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
盗窃罪中,行为人犯盗窃罪窃取财物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状态一直在持续,对所窃物品的占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状态存在。这种不法状态虽然存在,但盗窃的犯罪行为却已经结束了。
依犯罪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之间的关系,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国内外刑法理论普遍承认的一种理论分类。之所以普遍承认这种分类,无非是因为这种分类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类型化的妥当的解决。为证明这种理论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类的基准;二是分类的意义;三是如何具体贯彻、体现这种分类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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