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时间:2023-02-26 09:00:23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一、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

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二)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

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如消毒隔离、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要求门诊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三)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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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律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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