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撰写恐吓信件或采取其他形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二)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他人名誉或者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
(三)捏造虚伪事实状告陷害他人,意图致使他人遭受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或者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四)对于证人及其家属进行威胁、侮辱性的行为,甚至是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性、恐吓性或者其他性质恶劣的信息,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六)非法实施偷窥、偷拍、窃听、散播他人隐私等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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