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在恩平市辖区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种畜禽场现场验收合格的单位、个人:a)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b)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c)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d)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e)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恩平分厅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完整,无损坏(领取结果证明时提供)。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恩平分厅(http://wsbs.enping.gov.cn:8080/),注册成功后进入恩平市农业局界面选择本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审批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书面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a)需现场验收的,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验收的准备和验收时间。
b)不需现场验收的,审查人员直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环节结束。
2)现场验收
在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进行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恩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恩平市恩城镇根塘街4号恩平市农业局3楼畜牧兽医局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恩平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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