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补缴事宜,按照我国现行之《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所示:
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将受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强制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缴纳或补齐的处罚,同时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需额外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在此基础上,若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那么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欠缴金额一倍至三倍之间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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