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秦先生咨询:我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买了一套别墅,原来每到冬天父母会过去住一阵子。近两年由于父母身体不好,住在那儿我们放心不下,就不再让他们过去住了。于是,我就委托石家庄的一家中介公司招租,邯郸的一家投资公司最终租赁了这套房子,设为他们的驻海南办事处。我们双方至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半年后,我才发现,由中介公司拟定的这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由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在我想知道,一旦我与这家投资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必须到这家投资公司所在地起诉吗?
回答:《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有关专属管辖的约定,排除了约定管辖。意味着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无论所涉合同对管辖法院有无约定,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虽然秦先生在正定,合同签订地在石家庄,承租的投资公司在邯郸,但由于不动产所在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双方一旦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到该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6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