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男子唐某,前两天被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他偷的,不是现金,也不是其他有形财产,而是一张3万元的欠条。
欠条,是唐某向情人葛女士打的。
虽然,案发后,男子还了款,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本身虽不是财物,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从而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唐某明知葛女士就该欠条所记载债权,有向人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可能,而盗窃该欠条,主观上意图逃避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剥夺被害人债权请求权,客观上使被害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使该欠条载明债权无其他证据佐证,令被害人丧失胜诉可能。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唐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葛女士的欠条,依法应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法院仍旧依法以盗窃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全文4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