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执行判决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不过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需要按照下面流程:
1、申请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但是,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有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就要在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并且被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将会被采取以下措施:
1、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一、个人告单位的行政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告行政机关的,如果是直接起诉的,从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对复议结果不服起诉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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