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若此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期间内,共同购买并共同修建而成,或是在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修建的房屋,那么在离婚时,就应该将其视作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平均划分;
第二,如果在婚后双方对于婚前一方向另一方所拥有的房屋进行了维修、装修或重新构建等活动,且在离婚时没有改变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该房屋依旧归原有产权人所有,但对于增值部分中的另一方在其中应占有的份额则须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对于由房屋所有权人自己折现以便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偿款;
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照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处理;
第四,在离婚时已成功取回产权证书的房产,一般会参照权属证书发放的时间来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公共住房,只要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共同资产购买成为产权,那么该房屋就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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