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审诉状和一审诉状的区别
时间:2023-03-09 09:02:20 2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审级不同。一审是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第二,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二审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第四,裁判的效力不同。一审判决后有一定上诉期,过了上诉期没有发生上诉的,一审才生效。而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为终审判决,宣告后立即生效。

一、一审与二审的区别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如下:(一)性质不同,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第二审程序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四)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五)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六)裁判方式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七)审理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二、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或者指令第一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

只有具有司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引起司法监督程序的发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按照司法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二)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决定权属于第二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它是绝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不临时生效;依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和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再上诉的终局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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