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立的合伙企业是否有经营期限已成立的合伙企业有经营期限合伙企业是指所有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1。生命是有限的。伙伴关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时,宣布合伙企业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老合伙人的退出、死亡、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可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新合伙企业的成立。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甲、乙、丙三方合伙企业破产,甲、乙三方虽已按合同约定清偿分摊的债务,但无个人资产抵销企业债务的,丙方仍有义务使用其个人财产清偿甲、乙双方分摊的合伙企业债务。当然,此时丙方有权向甲、乙双方追索。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即:,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能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因此,此类合作伙伴通常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业务管理活动。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权实施和监督。合伙人可以选举负责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合作伙伴之间更容易发生纠纷。共享财产。合伙人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挪作他用。仅提供劳务而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有权仅分享部分利润,但无权分享合伙企业的财产
5。利益分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和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如有损失,由合伙人承担。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配的比例;未作规定的,可以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者等额分摊。除非另有规定,以劳务作为资本的合伙人一般不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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