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地点
南海区桂城南港8号桂城行政服务中心农林渔业局窗口(桂城中心)
三、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水质检测报告
报告真实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纸质
社会组织
2
亲本来源证明
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收原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1
2
纸质
申请人
4
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1
2
纸质
申请人
5
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或相关的技术培训证书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1
2
纸质
申请人
6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时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情况说明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只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是按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的需提供
1
2
纸质
申请人
7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信息真实,内容齐全。提供原件。
2
0
纸质
企事业单位
8
《水域滩涂养殖证》及承包合同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1
2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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