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申请(其中含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2、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3、项目法人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
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9、项目资本金证明(金融机构);
10、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中外合资)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申请(其中含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2、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3、项目法人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
4、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9、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12、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申请(其中含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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